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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4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9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0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11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1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1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2

九、结论意见...............................................12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勤技术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1法律意见书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9日,公司由其前身华勤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2023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23]174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华勤技术”,股票代码为“603296”。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9776581R),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幢法定代表人邱文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01573.2344万元整成立日期2005年8月29日

一般项目:从事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通讯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设计、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

3法律意见书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现行《公司章程》,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02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4法律意见书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包含释义、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

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

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468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52.75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1573.2344万股的0.25%。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姓名职务

票数量(万股)票总量的比例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财务负

奚平华3.11.23%0.003%责人

邹宗信副总经理3.11.23%0.003%

张文国副总经理3.11.23%0.003%

王仕超副总经理2.170.86%0.002%

6法律意见书

廖浩然副总经理4.651.84%0.005%

汪启军副总经理5.582.21%0.005%

王志刚副总经理5.582.21%0.005%

李玉桃董事会秘书2.040.81%0.002%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223.4388.40%0.22%

人员(460人)

合计252.75100.00%0.25%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除本次激励计划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4年1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公告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5年1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按适当分类列明拟激励对象情况、可获

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数量及占比,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7法律意见书

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7.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8.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10.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8法律意见书

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争议解决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

(十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26年1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2.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9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股东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10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等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11法律意见书

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奚平华,关联董事已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有关议案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九、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尚需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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