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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4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5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5

五、结论意见................................................6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与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

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等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勤技术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2法律意见书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年1月14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至2026年1月23日。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6年2月4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年2月9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5年2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年2月12日,根据上述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3法律意见书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一)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包括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等。

(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员工不符合授予条件,并根据员工考核结果等情况,因此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68人调整为46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2.75万股调整为243.31万股。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调整系公司参照《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之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即“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公司有权对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公司本次根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等对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且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内,因此本次调整由董事会负责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此外,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4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2月12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5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027 号”《审计报告》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本次授

6法律意见书

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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