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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的股东名册;

1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6年5月20日上午9: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

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文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2法律意见书

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2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858673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76%。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61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814829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7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7191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7%。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H股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包括:

7.01《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邱文生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2《关于确认公司副董事长崔国鹏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3《关于确认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吴振海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4《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陈晓蓉女士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奚平华女士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6《关于确认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治国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7《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胡赛雄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8《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黄治国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9《关于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余方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9.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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