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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华勤技术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296证券简称:华勤技术公告编号:2025-053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元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5/6/5-2025/6/62025/6/6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4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2967877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01589062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

数2967877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9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911630468.7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012922743×0.9)÷1015890620=0.8974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974)÷(1+0)=前收盘价格-0.8974元/股。

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5/6/5-2025/6/62025/6/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勤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海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创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扣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1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0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80221108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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