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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5

三、结论意见................................................6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勤技术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勤技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华勤技术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2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勤技术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1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12月13日,公司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等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12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2023年12月3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1月5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4年1月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1月8日,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3法律意见书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六)2024年7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八)2025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及数量由于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6名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分达标/不达标或降职。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236股。

(二)回购价格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元(含税)。公司本次回购发生在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故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8.05元/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623719.8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尚需履行的程序2025年8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根据公司确认,自披露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5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45576120-2223644555388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711784600571178460

股份合计1015754580-22236101573234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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