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0号)核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42524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0.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5195.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12127.5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3068.36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华
勤技术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赵欢、徐石晏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96.SH
注册资本101573.23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注册地址幢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699号华勤全球研发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文生实际控制人邱文生董事会秘书李玉桃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08-08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2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于2025年9月取消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序号事项说明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先期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35532.83万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投入及置换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445.65万元,合计136978.48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变更部分募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资金用途、增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内
3加实施主体、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具体而言:
调整内部投资(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延期的项目系“南昌笔电智能生产线改扩建结构及延期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人民币80961.81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74869.95万元。公司拟减少对原项目的投入,并将人民币34675.59万元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拟用于新项目“面向 AI PC的新一代笔电及配套技术研发项目”,公司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原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公司的战略规划,拟延长原项目建设期2年至2026年5月;
(2)增加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项目系“华勤丝路总部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人民币99883.27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79127.08万元。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及生产经营规划,为了更有效整合子公司资源,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西安易朴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华勤丝路总部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正在推进智能穿戴项目的研发,公司综合考虑原项目的实际基建及研发进度和市场情况,拟延长项目周期2年至2026年8月;
(3)涉及延期的其他项目系“瑞勤科技消费类电子智能终端制造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70648.96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140147.58万元,计划在东莞(塘厦镇)新建制造中心,主要从事以智能
手机、智能穿戴等智能硬件产品为主的生产及销售,实施主体为广东瑞勤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投入人民币
40862.42万元。公司综合考虑原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市场情况,拟延长建设
期2年至2026年5月;
本次募集资金调整事项是经公司综合论证了外部市场环境、项目实施需求
及项目建设进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需要及业务拓展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当前募投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变更部分募集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具体而资金用途、取言:
消使用部分超(1)计划调整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7765.91万元变更使用用途,拟用于新募资金永久补项目“南昌二期智能终端技术研发与产线改造升级项目”;
充流动资金、(2)同意公司取消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92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超募资金(3)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汽车电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投资建设新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目金、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是公司根据经营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部分募投项目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4结项并将节余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募集资金永久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节余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4974.92万元(实际金额
4补充流动资金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等。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5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
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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