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6证券简称:华勤技术公告编号:2025-041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25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410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4%。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 12月 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勤技术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治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8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2月30日对外披露了《华勤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4、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 1月 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华勤技术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2)。
6、2024年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4年7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2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2月6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027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号):
10%;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8.76%;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上述“营业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
净利润增长率为8.10%。
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达标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3-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132名激励对象中,113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效考核评级为“S”或“A”,当期个人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0名激励对
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象 2024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考核评级 S A C D
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50%;7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50%0名激励对象因降职或个人绩效考核评
售比例
级为“D”,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例为0;2名激励对象因降职,公司按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调整其获授股数并回购其调减部分。
注:本激励计划目前在职激励对象共132人,125人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4107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4%。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限制本次可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数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量占已获授予限(万股)(万股)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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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125人)206.572295.410746.19%
合计(125人)206.572295.410746.19%
四、监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12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4-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为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25名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954107股。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12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