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永新光学
股票代码:60329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志欣
住所:中国香港半山区旧山顶道8号花园台******
通讯地址:中国香港中环云咸街44号云咸商业中心******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1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永新光学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10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1
第五节资金来源..............................................13
第六节后续计划..............................................14
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6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9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0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2
财务顾问声明...............................................23
备查文件.................................................2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6
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指《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自然人曹志欣
永新光学/上市公司指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7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指有群兴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群兴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群兴公司指
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永新光电100%股权永新光电指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永新光学控股股东
2025年7月2日,群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批
准曹袁丽萍与曹志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袁丽群兴公司董事会决议指
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财通证券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格式准则16号》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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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姓名曹志欣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
住所中国香港半山区旧山顶道8号花园台******
通讯地址中国香港中环云咸街44号云咸商业中心******通讯方式特快专递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是,中国香港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产权关系如下: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起止时间单位职务注册地主营业务关系
2020年1南京尼康江南月光学仪器
光学仪器有限董事中国间接持股至今制造公司
2013光学仪器年6月
宁波永新光学和其他光至董事中国间接持股
20219股份有限公司学、电子年月
产品制造
2016年8月永新光电实业董事、董事中国香
投资控股间接持股至今有限公司总经理港
2018年9月
Avenue 中国香
至 Partners Ltd. 董事 投资管理 无产权关系
2020港年10月
2018 9 PP Capital年 月 Management 开曼群董事 投资控股 直接持股
至今 GP Fund 岛
2019年4月中国香
溢倡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控股间接持股至今港
2019年7月溢倡(上海)
董事长中国物业投资间接持股至今管理有限公司
5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 6 Crown Glory 英属维年 月 Investments 董事 尔京群 物业投资 间接持股
至今 Ltd. 岛
2020年7月恒新电子工业中国香
董事持有会籍间接持股至今有限公司港
2020年10月
JS Investment 中国香
至 Group Ltd. 董事 投资控股 直接持股
2022港年7月
2021年2月荣晨投资有限中国香
董事投资控股直接持股至今公司港
2021年4月宁波荣晨投资董事长、中国投资管理间接持股至今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1年9英属维月
群兴有限公司董事尔京群投资控股直接持股至今岛
2021年9月中国香
嘉义有限公司董事物业投资直接持股至今港光学仪器
2021年9月宁波永新光学和其他光
副董事长中国间接持股
至今股份有限公司学、电子产品制造
2022年6月汇勤投资管理
董事总经中国香至(亚洲)有限投资管理间接持股
2025年4理港月公司
2023年5月香港宁波同乡中国香
董事慈善无产权关系至今会有限公司港宁波汇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0241(有限合伙)年月
(曾用名:宁执行事务至中国股权投资无产权关系
20247波永荟股权投合伙人年月
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24年3月
首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业投资间接持股至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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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志欣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除此之外,曹志欣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是否与公被投资单位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司存在利核心业务益冲突
US$50000群兴有限公司(出资额 US$16 50% 否 投资控股)
JS Investment
Group Ltd. 不适用 50% 否 投资管理
荣晨投资有限公司不适用40%否投资控股出租香港
嘉义有限公司不适用100%否物业
PP Capital
Management GP 不适用 50% 否 投资控股
Fund永新光电实业有限通过群兴有限公司不适用
公司持股50%否投资控股通过群兴有限公司
溢倡有限公司不适用25%否投资控股持股
Crown Glory
Investments Ltd. US$50000通过群兴有限公司持有上海
持股50%否物业恒新电子工业有限通过群兴有限公司不适用
公司持股50%否持有会籍溢倡(上海)管理 US$10000000 通过群兴有限公司 出租上海
有限公司持股25%否物业通过群兴有限公司金时发有限公司不适用否投资控股
持股25%
宁波荣晨投资有限 US$5000000 通过荣晨投资有限40% 否 投资管理公司 公司持股通过群兴有限公司出租香港首御有限公司不适用否
持股50%物业
除永新光学外,曹志欣配偶及双方父母、曹志欣姐姐及配偶所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及其经营范围的情况如下:
是否与持股比例或任核心公司存姓名关系关联单位名称注册资本职情况业务在利益冲突
曹其东持股50% US$50000投资曹其东父亲群兴有限公司(出资额否并担任董事 控股 US$16)曹其东通过群出租兴有限公司持曹其东父亲首御有限公司
股50%香港不适用否并担任董物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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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其东通过群永新光电实业兴有限公司持投资曹其东父亲
有限公司股50%不适用否并担任董控股事曹其东通过群金时发有限公兴有限公司持投资曹其东父亲
司股25%不适用否并担任董控股事曹其东通过群兴有限公司持投资曹其东父亲溢倡有限公司
股25%不适用否并担任董控股事曹其东通过群出租溢倡(上海)管
曹其东 父亲 兴有限公司持 上海 US$10000000 否理有限公司
股25%物业曹其东通过群
Crown Glory 持有
Investments 兴有限公司持曹其东 父亲 50% 上海 US$50000 否Ltd. 股 并担任董 物业事曹其东通过群恒新电子工业兴有限公司持持有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
有限公司股50%并担任董会籍事沪港经济发展曹其东担任董社会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协会有限公司事团体香港苏浙沪同曹其东担任董社会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乡会事团体香港上海总会曹其东担任理社会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有限公司事长团体香港上海总会曹其东担任董社会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有限公司事团体百贤亚洲研究曹其东担任董曹其东父亲慈善不适用否院有限公司事
Jee Eun PARK
Jee Eun JS Investment 投资
PARK 配偶 Group Ltd. 持股50%并担任 不适用 否管理董事
Jee Eun Musical Chaos
PARK 配偶 Foundation
Jee Eun PARK慈善不适用否
Limited 担任董事
Midas 曹志玛持股
曹志玛 姐姐 Investment 100% 投资并担任董 不适用 否
Holdings Ltd. 控股事曹志玛通过
Midas
Midas Investment
曹志玛 姐姐 Properties 投资 不适用 否
Investment Ltd. Holdings Ltd.持 控股
股100%并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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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永新光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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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曹袁丽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志欣为母子关系,本次权益变动系家庭内部股权结构变更安排,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永新光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永新光电,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其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无需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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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曹志欣及其父母曹其东、曹袁丽萍分别直接持有群兴公司25.00%、50.00%和25.00%的股权,群兴公司直接持有永新光电100.00%的股权,
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共同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曹志欣直接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其父曹其东直接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曹袁丽萍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曹其东、曹志欣共同控制上市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2日,群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批准曹袁丽萍与信息
披露义务人曹志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
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
合计持有群兴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不再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群兴公司股东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其持股比例分别为50.00%、50.00%。
本次变动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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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动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及曹志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三、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志欣、曹其东共同持有的群兴公司100.00%股份,间接持有的永新光电100.00%股份及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28.99%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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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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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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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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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情况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了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在作为永新光学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通过以下措施避免与永新光学的同业竞争: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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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上市公司业
务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
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若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保障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在作为永新光学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通过以下措施规范关联交易:1、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
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
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17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
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永新光学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永新光学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永新光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永新光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永新光学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19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永新光学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20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1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志欣
2025年7月8日
22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思佳张泽超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5年7月8日
2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人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
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与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6、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2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志欣
2025年7月8日
25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基本情况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限公司路169号股票简称永新光学股票代码603297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香港半山区旧山顶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曹志欣
住所道8号花园台******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是□否?是□否√
是否拥有境内、外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回答“是”,请注明公回答“是”,请注明公司两个以上上市公
公司持股5%以上司家数家数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赠与□
其他□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曹志欣持有群兴公司25.00%的股权,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
行股份比例
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
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股权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有群兴公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实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其动比例
分别持有群兴公司50.00%、50.00%的股权,从而间接共同控制上市公司28.99%的权益。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是□否√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是□否√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6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是□否√
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是√否□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否□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是□否?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是□否√份的表决权
27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志欣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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