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新光学”)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永新光学实施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永新光学如下保证:永新光学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实施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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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新光学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批准与授权2023年7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7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7月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年7月21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6年4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 4 月 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
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自2026年4月24日起45天,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需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7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78500股,预留授予部分291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相关条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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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收。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10936700股扣除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07600股后的股本总额1107291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9656190.0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不作调整,为42.48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808127),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7月10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后的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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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股证券类别变更前数量变更数量变更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7600-20760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0729100-110729100
合计110936700-2076001107291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公告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2026年 4 月 24日,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
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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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7月7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