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永新光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200085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10月 30日在《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24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1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其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7548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0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3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

反对7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议案二:《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

反对599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

反对599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7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3%;

反对599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弃权1900股,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5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8%;

反对601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8%;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5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8%;

反对599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5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9%;

反对599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2.0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7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3%;

反对599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7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3%;

反对5997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3%;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7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3%;

反对599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0:《关于新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5417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2.11:《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4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44%;

反对5996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一、议案2.01、议案2.02为

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议案一、议案二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婷婷律师、龚宇萌律师。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6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