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财务顾问(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1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
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
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2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3目录
声明....................................................2
目录....................................................4
释义....................................................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11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4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17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1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18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19
4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自然人曹志欣
永新光学/上市公司指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7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指有群兴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群兴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群兴公司指
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永新光电100%股权永新光电指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永新光学控股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核查意见指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5年7月2日,群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批
准曹袁丽萍与曹志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袁丽群兴公司董事会决议指
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财通证券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格式准则16号》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曹志欣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
住所中国香港半山区旧山顶道8号花园台******
通讯地址中国香港中环云咸街44号云咸商业中心******通讯方式特快专递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是,中国香港区的居留权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与披露情况一致。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的核查曹志欣,男,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留权,1986年4月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志欣先生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产权关系如下:
6与任职单位
起止时间单位职务注册地主营业务的产权关系南京尼康江南
2020年1月
光学仪器有限董事中国光学仪器制造间接持股至今公司
2013年6月光学仪器和其他
宁波永新光学
至董事中国光学、电子产品制间接持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造
2016年8月永新光电实业董事、董事中国香
投资控股间接持股至今有限公司总经理港
2018年9月
Avenue 中国香至董事投资管理无产权关系
Partners Ltd. 港
2020年10月
PP Capital
2018年9月开曼群
Management 董事 投资控股 直接持股至今岛
GP Fund
2019年4月中国香
溢倡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控股间接持股至今港
2019年7月溢倡(上海)
董事长中国物业投资间接持股至今管理有限公司
Crown Glory 英属维
2020年6月
Investments 董事 尔京群 物业投资 间接持股至今
Ltd. 岛
2020年7月恒新电子工业中国香
董事持有会籍间接持股至今有限公司港
2020年10月
JS Investment 中国香至董事投资控股直接持股
Group Ltd. 港
2022年7月
2021年2月荣晨投资有限中国香
董事投资控股直接持股至今公司港
2021年4月宁波荣晨投资董事长、中国投资管理间接持股至今有限公司总经理英属维
2021年9月
群兴有限公司董事尔京群投资控股直接持股至今岛
2021年9月中国香
嘉义有限公司董事物业投资直接持股至今港光学仪器和其他
2021年9月宁波永新光学
副董事长中国光学、电子产品制间接持股至今股份有限公司造
2022年6月汇勤投资管理
董事总经中国香至(亚洲)有限投资管理间接持股理港
2025年4月公司
72023年5月香港宁波同乡中国香
董事慈善无产权关系至今会有限公司港宁波汇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1月
(曾用名:宁执行事务至中国股权投资无产权关系波永荟股权投合伙人
2024年7月
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24年3月
首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业投资间接持股至今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曹志欣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除此之外,曹志欣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是否与公被投资单位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司存在利核心业务益冲突
US$50000群兴有限公司(出资额US$16 50% 否 投资控股)
JS Investment Group
不适用50%否投资管理
Ltd.荣晨投资有限公司不适用40%否投资控股
嘉义有限公司不适用100%出租香港否物业
PP Capital Management
不适用50%否投资控股
GP Fund通过群兴有限公司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不适用
持股50%否投资控股
8通过群兴有限公司
溢倡有限公司不适用否投资控股
持股25%
Crown Glory
US$50000 通过群兴有限公司 持有上海
Investments Ltd. 持股 50%否物业通过群兴有限公司
恒新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不适用50%否持有会籍持股溢倡(上海)管理有限
US$10000000 通过群兴有限公司 出租上海
公司持股25%否物业通过群兴有限公司
金时发有限公司不适用25%否投资控股持股
宁波荣晨投资有限公司 US$5000000 通过荣晨投资有限40% 否 投资管理公司持股通过群兴有限公司出租香港首御有限公司不适用
持股50%否物业
除永新光学外,曹志欣配偶及双方父母、曹志欣姐姐及配偶所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及其经营范围的情况如下:
是否与持股比例或任核心公司存姓名关系关联单位名称注册资本职情况业务在利益冲突
US$50000
曹其东持股50%投资曹其东父亲群兴有限公司(出资额否并担任董事控股US$16)曹其东通过群出租兴有限公司持曹其东父亲首御有限公司香港不适用否
股50%并担任董物业事曹其东通过群永新光电实业兴有限公司持投资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
有限公司股50%并担任董控股事曹其东通过群金时发有限公兴有限公司持投资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
司股25%并担任董控股事曹其东通过群兴有限公司持投资曹其东父亲溢倡有限公司不适用否
股25%并担任董控股事曹其东通过群出租溢倡(上海)管
曹其东 父亲 兴有限公司持 上海 US$10000000 否理有限公司
股25%物业
9曹其东通过群
Crown Glory 持有兴有限公司持
曹其东 父亲 Investments 上海 US$50000 否
股50%并担任董
Ltd. 物业事曹其东通过群恒新电子工业兴有限公司持持有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
有限公司股50%并担任董会籍事沪港经济发展曹其东担任董社会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协会有限公司事团体香港苏浙沪同曹其东担任董社会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乡会事团体曹其东担任理社会曹其东父亲香港上海总会不适用否事长团体香港上海总会曹其东担任董社会曹其东父亲不适用否有限公司事团体百贤亚洲研究曹其东担任董曹其东父亲慈善不适用否院有限公司事
Jee Eun PARK
Jee Eun JS Investment 投资
配偶持股50%并担任不适用否
PARK Group Ltd. 管理董事
Musical Chaos
Jee Eun Jee Eun PARK
配偶 Foundation 慈善 不适用 否
PARK 担任董事
Limited
Midas 曹志玛持股投资
曹志玛 姐姐 Investment 100%并担任董 不适用 否控股
Holdings Ltd. 事曹志玛通过
Midas
Midas
Investment 投资
曹志玛 姐姐 Properties 不适用 否
Holdings Ltd.持 控股
Investment Ltd.股100%并担任董事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本人及其配偶及双方父母、其姐姐及配偶所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参股企业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的核查
10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永新光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进行了如下陈述:
曹袁丽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志欣为母子关系,本次权益变动系家庭内部股权结构变更安排,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永新光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永新光电,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本财务顾问就权益变动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目的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权益变动计划不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的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其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无需履行相关程序。
11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本次变动前,曹志欣及其父母曹其东、曹袁丽萍分别直接持有群兴公司25.00%、50.00%和25.00%的股权,群兴公司直接持有永新光电100.00%的股权,
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共同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变动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曹志欣直接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其父曹其东直接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曹袁丽萍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曹其东、曹志欣共同控制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12(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5年7月2日,群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批准曹袁丽萍与其子
曹志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
4股股份以1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有群兴
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不再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群兴公司股东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其持股比例分别为50.00%、5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曹志欣、曹其东共同持有的群兴公司
100.00%股份,间接持有的永新光电100.00%股份及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28.99%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经核查,曹志欣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与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
13问题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的群兴公司股份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涉及代持和结构化产品,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4(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5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
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为了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在作为永新光学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通过以下措施避免与永新光学的同业竞争: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上市公司业
务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16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
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若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在作为永新光学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通过以下措施规范关联交易:1、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
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
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
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
17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永新光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永新光学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永新光学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8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财通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9(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思佳张泽超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5年7月8日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