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
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
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公司相关决议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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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适用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关联交易的适用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外投资的适用对外投资相关制度、对外捐赠的适用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适用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关联交易的适用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外投资的适用对外投资相关制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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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未达到上
述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董事长在审批上述交易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提交董事会备案。超出上述权限的均应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关权限比照上述对外投资标准执行相关授权管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
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
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下”、“以上”,都含本数;“不超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