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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299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我国盐产业处于深化改革的发展阶段

盐是生活必需品,也是化学工业及其他诸多产业领域的基本原料,盐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盐产业处于深化改革的发展阶段。根据中国盐业协会《盐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要坚持供需平衡、创新驱动、集群发展、绿色发展,继续深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精神,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盐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该指导意见指出要合理发展盐化工,提升生产规模,实现产业升级。大力开发盐穴资源在储能、储气等方面的应用;井矿盐区全面开展节能降耗,积极推广五效、六效真空制盐工艺技术和机械热压缩制盐工艺(MVR)技术在技改或新建制盐项目中的应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储气库卤水制盐项目充分结合公司盐穴资源禀赋优势,以创新绿色发展理念为基础,符合盐产业发展趋势,受到政策支持,有助于不断增强盐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2、盐穴综合利用是培育新质生产力、能源战略转型、推动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有利于落实“深地”战略盐穴综合利用不仅是盐业行业迈向价值创新与未来发展的重要一步,更是实现培育新质生产力、能源战略转型、推动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盐穴是在盐矿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地下空间资源,具有体积大、密封性好、稳定性强等特点。通过综合利用,将盐穴这种原本相对低值的资源转化为具有高附加值的储能空间、储气空间等,大幅提升了盐矿资源的整体附加值,使盐业行业从传统的资源开采型向资源综合利用型转变,助力国家能源结构向多元化、清洁化转型。盐穴储能、储气、储氢、储氦及盐穴液流电池等“多能并储”格局立体化铺开,将为服务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深地”探索是我国“四深”(深地、深空、深海、深蓝)战略科技发展规划

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向地球深部开发资源、拓展空间、确保安全。盐穴属于地下

2空间利用的重要领域,在能源储备、资源开发等方面具备创新性开发空间,实现减

碳与资源循环利用。盐穴综合利用有利于落实“深地”战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储气库卤水制盐项目,属于盐穴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实践。该项目通过综合利用盐穴资源,将其转化为高附加值储能空间,同时进一步开发其卤水净化、制盐等功能,有利于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盐及盐化工主业,发展盐穴综合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障盐及盐化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显著提升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3、盐循环建设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优做强做大国有资本

根据《江苏省淮安市“十四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全国盐健康产业和盐循环经济发展先锋属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储气库卤水制盐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项目投产后,将有力促进淮安市制盐产业向绿色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带动储能产业和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产业的协同发展,响应地方政府号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通过改革提高战略支撑能力、民生保障能力、价值创造能力。

公司作为江苏省属国企,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储气库卤水制盐项目,属于服务国家能源战略和区域能源需求的重要举措,将推动盐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增强国有资本在盐及盐化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做大国有资本。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培育盐穴储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公司主营业务为盐及盐化工、盐穴综合利用两大产业,围绕盐矿的开采、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开展业务。公司在盐产业具有“循环经济、矿产资源、区位运输、技术创新、产销一体、知名品牌”等核心优势,其中,公司盐碱钙循环经济产业链为国内首创,采用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形成了“钙液采卤、碱渣注井、盐钙联产、全卤制碱”的循环生产工艺。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储气库卤水制盐项目属于苏盐井神盐及盐化工主业,进一

3步将制盐环节纳入循环经济链中,加大卤水消纳能力,更好地培育盐穴储能战略性

新兴产业,有利于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盐及盐化工主业,加快构建“盐+储能”产业新格局,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走在行业前列,打造全国盐业高质量发展“实业典范”,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与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为公司的项目建设补充资金,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实力,提升公司在宏观经济波动环境下的抗风险能力,为核心业务增长与业务战略布局提供长期支撑,使公司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未来市场竞争。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控股股东关联方部分认购发行股份,增强市场信心,助力国有资产保值增

公司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全资子公司苏盐资产部分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彰显了对公司过往业绩的肯定、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支持公司稳定发展的决心,有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信心,助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的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4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188912.00180000.00

合计188912.00180000.00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能够加大公司的卤水消纳能力,更好地培育盐穴储能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公司“十四五”发展方向。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融资成本较高。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持续提高,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可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使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全资子公司

苏盐资产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除苏盐资产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5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全资子公司

苏盐资产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合规。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量,如有小数,小数点后两位向上取整),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6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全资子公司苏盐资产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苏盐资产将不参与认购。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7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拟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8(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

资于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18号》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为准。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于2015年12月28日到位,截至2018年

9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较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18个月,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6个月。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中不涉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10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

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合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

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以下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准入条件、证券行业情况、市场情况及公

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5年12月底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

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

11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以781928869股为基础,在预测公

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

4、假设以2025年3月31日为定价基准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

为8.84元/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0361991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00.00万元。

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以上关于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的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之用,不构成公司对本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准并实际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76901.9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9198.57万元。对于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形进行测算(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情形一: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保持不变;

情形二: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上升10%;

情形三: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下降10%。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122024年度/2024年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项目12月31日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781968869781928869985779378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80000.00

假设一:假设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较2024年度保持不变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76901.9576901.9576901.95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69198.5769198.5769198.57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830.9830.9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0.8850.8850.866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830.9830.9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0.8850.8850.866收益(元/股)

假设二:假设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上升10%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76901.9584592.1484592.14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69198.5776118.4376118.43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831.0821.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0.8850.9730.953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831.0821.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0.8850.9730.953收益(元/股)

假设三:假设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下降10%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76901.9569211.7569211.75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69198.5762278.7162278.71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830.8850.8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0.8850.7960.780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830.8850.8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0.8850.7960.780收益(元/股)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风险提示

1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但由于

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相关收入、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因此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此外,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下降。公司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主要的产品为工业盐、食盐、纯碱以及氯化钙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发挥产业规模效应。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业务规划,进一步强化公司在国内盐行业链长企业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加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人员储备方面,公司拥有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公司

14大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系公司内部长期培养,从事盐及盐化工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生产以及运营管理等经验。公司完善的人员结构与充足的人才储备能够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技术储备方面,公司多年深耕卤水制盐综合利用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公司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始终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先后建成多个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并拥有省属企业中唯一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与科技创新能力为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市场储备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原盐供需总体平衡,下游两碱持续发展带动我国工业盐需求整体上升,我国工业盐消费量实现稳中有增,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在主营业务现有盐化产品产能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稳定的客户关系和市场需求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能够有效保障本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发展理念,主动对接融入国家发展新战略,重点抓好“建设国家‘绿色工厂’、加速产销一体进程、积聚产业转型优势”,实现生产经营持续稳定的同时,将深入挖掘自身潜力,加强成本管理,并积极进行必要的技术研究及培训,提升技术实力。同时,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预算、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

15本,提升经营业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将持续接受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此外,公司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公司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

(六)相关主体关于填补措施的承诺16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

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盐集团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17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苏盐集团的控股股东苏盐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

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八、结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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