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所持60932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