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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盐井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7-8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年 8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9日 14:00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海

棠大道 18号公司 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18】名,代表股份【5521328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829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旭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18】名,代表股份【5521328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829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5385757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4095】%;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13】名,代表股份【1355708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4199】%。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5144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4】%;反对票【5984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弃权票【895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300208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199】%;反对票为【598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395】%;弃权票为【89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6】%。

(二)关于制订《股份回购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51666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5】%;反对票【3788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票【875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51503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0】%;反对票【3603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票【2687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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