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9证券简称:苏盐井神公告编号:2026-006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06号)》同意注册,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341040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38元,共募集人民币
1799999993.52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5754159.4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4245834.04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2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6NJAA3B0010)。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近日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户名募集资金存储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募集资金项目江苏苏盐井
神股份有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656447733700000000.00公司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江苏苏盐井
神股份有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10354201040888881200000000.00公司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江苏苏盐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神股份有限402330100100089416300000000.00公司淮安楚州大道支行合利用工程江苏苏盐井
神股份有限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80000010120100171501300000000.00公司淮安分行江苏苏盐井
神股份有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76490188054197802295729993.54公司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注:因部分支行或营业部无签署权限,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相关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所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磊、宋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7年12月31日)起失效。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