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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盐井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00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1海棠大道18号公司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44名,代表股份53925374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9645%。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旭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44名,代表股份

53925374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964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50024349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9756%;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537名,代表股份3901025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889%。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一)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20432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97%;反对票17349141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72%;弃权票14719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198986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9586%;反对票为1734914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4.1445%;弃权票为1471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969%。

(二)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21044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31%;反对票167141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4%;弃权票14955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260130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4.1620%;反对票16714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2.8947%;弃权票为1495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9433%。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207986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76%;反对票16810941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74%;弃权16442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235576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3.6787%;反对票为1681094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0852%;弃权票为1644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2361%。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27128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3数的97.7514%;反对票117814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847%;弃权票3442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868530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1358%;反对票为11781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1867%;弃权票为344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775%。

(五)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19986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70%;反对票17476441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8%;弃权票17908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154366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0805%;反对票为1747644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4.3950%;弃权票为1790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245%。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2025年预算编制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06853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16%;反对票30500418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0%;弃权票18996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841089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2341%;反对票为3050041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0273%;弃权票为1899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386%。

(七)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参会股东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此议案表决

4表决结果:同意票为323568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3.6808%;反对票174765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51%;弃权票9776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235680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3.6808%;反对票为17476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4.3951%;弃权票为977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241%。

2、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股东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20810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98%;反对票175793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9%;弃权票864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236760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3.7020%;反对票为17579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4.5974%;弃权票为864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006%。

(八)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18396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21%;反对票193509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4%;弃权票15064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2995360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8.9511%;反对票为19350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8.0841%;弃权票为150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9648%。

(九)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21171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5数的96.6467%;反对票164031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418%;弃权票16794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272840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4.4121%;反对票为1640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2.2826%;弃权票为167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053%。

(十)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06249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96%;反对票32073459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7%;弃权票9308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80665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0449%;反对票为3207345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3.1231%;弃权票为930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320%。

(十一)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27303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38%;反对票116831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5%;弃权票2675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886030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4802%;反对票为1168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9932%;弃权票为267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266%。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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