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顾国达2022年5月19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张雷宝2022年5月19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许诗浩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