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本次修订后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结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修订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顾国达2022年5月19日(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张雷宝2022年5月19日(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许诗浩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