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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铁: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00证券简称:海南华铁公告编号:临2026-030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10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

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3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2026年7月28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当事人: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胜康街368号华铁创业大楼1幢10层。

胡丹锋,男,1979年3月出生,时任海南华铁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张祺奥,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海南华铁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郭海滨,男,1986年6月出生,时任海南华铁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华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年3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华铁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大黄蜂,系《算力服务协议》乙方)和杭州某公司(系《算力服务协议》甲方)签署《算力服务协议》,预计合同总金额36.9亿元。2025年3月

5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署<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前述《算力服务协议》约定计划提交验收时间为2025年4月底前。华铁大黄蜂未按期交付,超出交付期限后,与协议对手方开展协商,双方两次签订《算力服务预交付计划变更申请函》,对计划验收日期进行延期变更,华铁大黄蜂用印时间分别为2025年6月27日、8月29日。前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但公司未及时披露。202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算力服务协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南华铁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或变化披露不及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2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时任总经理、董事胡丹锋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或变化事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张祺奥,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郭海滨,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胡丹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祺奥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郭海滨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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