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超过50%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
管理、监管审计、考核与奖罚等方面进行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与子公司股东签订的合资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七条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
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应当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遵守公司与子公司股东签订的合资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第十二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
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保持一致。由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填写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将子公司资金用作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
第十八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母公司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前,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
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章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权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子公司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子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或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应当认真整改、执行。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导致子公司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