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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铁”、“公司”)的委托,担任海南华铁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海南华铁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

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南华铁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全部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第二个行权期届满,激励对象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截至2024年12月21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涉及需注销的股票期权为881.3438万份。

(二)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1、行权条件说明

根据《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次激励计划在2022年至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公司业绩达成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22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29.89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2022年至2023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71.74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2022年至2024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30.33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及注销股票期权数量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278198263.80元、4443581615.61元、5171319417.37元。2022年至2024年三年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28.93亿元。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因此公司拟注销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所对应的全部股票期权1176.0000万份。

(三)合计注销数量综上,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合计2057.3438万份。

三、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或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364.5130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万份。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1、行权条件说明

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在2024年至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35%;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行权系数(X)

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 当 A 或 B≥100% X=100%

(A)或 当 A≥B 且 100%>A≥80% X=90%+(A-80%)/20%×10%

净利润实际完成比例 当 B>A 且 100%>B≥80% X=90%+(B-80%)/20%×10%

(B) 当 A<80%且 B<80%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

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营业收入实际完成比例(A)=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考核目标增长率,净

利润实际完成比例(B)=考核年度净利润实际增长率/考核目标增长率。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行权系数(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则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及注销股票期权数量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

5171319417.37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6.38%;2024年净利润为604723898.57元,净利润增长率为-24.49%,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完成比例均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行权系数为0%。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因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公司拟注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所对应的部分股票期权4692.7195万份。

(三)合计注销数量综上,公司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合计5057.2325万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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