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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德医疗:振德医疗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应包括1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董事长可以直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12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一条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如遇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

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九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则由会议主持人当场进行统计。如果董事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若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董事会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四章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参照公司另行制订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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