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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邦照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购买由国有大型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

理财的受托方,根据金融机构类型,按照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管理委托理财业务,并根据需要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实行额度控制和期限控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20%;

(二)单一机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10%;

(三)单一产品额度不得超过1亿元;

(四)单一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 R1 或 R2 的理财产品。

风险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 R1-R5,R1 为低风险(谨慎型)、R2为中低等风险(稳健型)、R3 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 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

R5 为高等风险(激进型)。第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

第七条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已审议的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可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和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将不再逐笔审议。

第九条委托理财相关责任部门:

(一)资金管理部门:

1、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拟定出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2、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及负面舆情,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3、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法务部门审核相关

合同、协议,办理相关业务;4、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持续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机构以及产品的情况;负责监控理财产品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以及与委托理财相关的风险事件,提出风险预警;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负责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6、负责定期向管理层汇报公司委托理财情况。

(二)法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

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委托理财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三)财务部门:参与资金管理部门拟定的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需要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研判;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四)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委托理财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委托理财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资金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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