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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

现金受让部分老股及现金认购部分新增股份的方式收购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嘉利股份”)67.4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嘉利股份的控股股东。

一、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嘉利股份的交易作价合计为145375.10万元。根据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及得邦照明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目标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得邦照明截至2024年12月

31日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选取指标上市公司占比是否达到重大项目目标公司交易对价

***/*资产重组标准资产

368575.42368575.42595151.8661.93%是

总额营业

268023.32145375.10268023.32443118.7260.49%是

收入资产

99252.61145375.10356306.5040.80%否

净额

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口径;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相应指标占比,系按照成交金额和嘉利股份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孰高原则,与上市公司相应指标对比而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相关各方均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支付对价,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东阳市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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