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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升集团:旭升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05证券简称:旭升集团公告编号:2024-018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解释16号,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涉及以前的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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