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5证券简称:旭升集团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13685债券简称:升24转债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南路68号一楼1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69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722463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60.6250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53317910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有股份9406338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43911572股。(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旭东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丁海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罗亚华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71060418 99.7927 1005701 0.1757 180219 0.0316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522651 99.1745 4445710 0.7768 277977 0.0487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495328 99.1697 4450833 0.7777 300177 0.0526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514351 99.1730 4458710 0.7791 273277 0.0479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487726 99.1684 4495733 0.7856 262879 0.0460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492791 99.1693 4449910 0.7776 303637 0.0531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470291 99.1653 4450910 0.7777 325137 0.0570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574149 99.1835 4429452 0.7740 242737 0.0425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67573949 99.1835 4407852 0.7702 264537 0.0463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律师:阮芳洋、许玲玉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