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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升集团: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05证券简称:旭升集团公告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113685债券简称:升24转债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8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17-2025/6/182025/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升24转债”处于转股期。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6月10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升24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将不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时“升24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根据公司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的原则,对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53313697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512900股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952800797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62064302.86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362064302.86元,回购并注销金额的金额为0,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362064302.86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86.98%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952800797×0.38)÷953313697≈0.3798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798元/股)÷(1+0)=前收盘价格-0.379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17-2025/6/182025/6/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徐旭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赋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

0574-55223689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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