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5证券简称:旭升集团公告编号:2026-034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南路68号一楼1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5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8286170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0.6307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55708556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有股份4506338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51202218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旭东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81061585 99.6911 1191021 0.2043 609097 0.1046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80853947 99.6555 1358659 0.2331 649097 0.111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号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选举张靖为第五届董57549909998.7368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徐旭东为第五届57569765198.7708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选举洪素丽为第五届57663993198.9325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段辉泉为第五届57549305698.7357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选举江明津为第五届57534084098.7096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是否当选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选举杨华军为第五57562897698.7591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陈镇喜为第五57554191698.7441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彭力明为第五57621394398.8594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1关于调整公司186791.20811915.817060902.9750董事会成员人4514002197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184690.19313586.635864903.1703
独立董事年度6876965997津贴的议案
3.01选举张靖为第131164.040
五届董事会非20283独立董事
3.02选举徐旭东为133165.010
第五届董事会05801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洪素丽为142569.612
第五届董事会28602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段辉泉为131064.010
第五届董事会59858非独立董事
3.05选举江明津为129563.267
第五届董事会37694非独立董事
4.01选举杨华军为132464.674
第五届董事会19056独立董事
4.02选举陈镇喜为131564.249
第五届董事会48454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彭力明为138267.531
第五届董事会68727非独立董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议案3.01、3.02、3.03、3.04、3.05、4.01、4.02、4.03时对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李鹏先生、王伟建先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