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懋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682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5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
10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534850.50元,募集资金净额
1034465149.5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223 号)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48760.7748760.00
厦门生产基地改建扩建项目35613.4235613.00
信息化建设项目5586.055586.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7457.9615041.00
1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合计107418.20105000.00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到位后,资金将首先用于置换前期以自筹方式投入上述项目的金额,余下资金将继续用于上述项目。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解决资金缺口。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项目预先投入。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210792136.7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募集资金拟投自筹资金预先拟置换的募集项目名称入金额投入金额资金金额
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487600000.0081690692.1381690692.13
厦门生产基地改建扩建项目356130000.00120508009.42120508009.42
信息化建设项目55860000.006993504.246993504.2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0410000.001599930.931599930.93
合计1050000000.00210792136.72210792136.72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3453246.7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拟置换的募集资金费用类别费用总额金额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12025000.001000000.001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1649056.60894339.62894339.62
律师费用990510.89990510.89990510.89
资信评级费471698.11471698.11471698.11
2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拟置换的募集资金
费用类别费用总额金额金额
信息披露费用301886.79--
发行手续费96698.1196698.1196698.11
合计15534850.503453246.733453246.73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1日出具了《关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431 号),认为华懋科技编制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懋科技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华懋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刚董本军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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