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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222号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2025年4月29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00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
镇苏山路6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黎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法律意见书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
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7956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6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9783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4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5年5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173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2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76名,法律意见书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194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参加)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518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518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518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50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2025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50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28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877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28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388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100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76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8%;反对10025股,占出席本法律意见书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3%;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176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31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548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1%;反对31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1%;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36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7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733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9%;反对7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45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82278股,占出席本次会法律意见书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5%;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8168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3%;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36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541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05%;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136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41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784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1%;反对3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3%。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41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法律意见书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9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783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9%;反对9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9474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3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84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反对3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