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6证券简称:华懋科技公告编号:2025-104
债券代码:113677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触及5%
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变动方向比例增加□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14.94%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15.00%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否□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
注:以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计算持股比例的依据。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2025年5月7日,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懋科技”)披露了《华懋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10月22日,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华盛”)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增持了19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权益变动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东阳华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10月22日,东阳华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增持了
19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本次权益变动后,东阳华盛持股
49423360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总股本的15.00%。东阳华盛持
股比例由14.94%增加至15.00%,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者的身份□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投资者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控股股东/实控人
□ 91330783MA2JWNC01C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
伙企业(有限合伙)致行动人
□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二、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基本情况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华懋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东阳华盛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和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不高于20000万元人民币(含)。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东阳华盛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10月22日,东阳华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增持了19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本次权益变动后,东阳华盛持股49423360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总股本的15.00%。东阳华盛持股比例由14.94%增加至15.00%,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
变动前变动后权益变动变动前股数变动后股资金来源(仅投资者名称比例比例权益变动方式的(万股)数(万股)增持填写)
(%)(%)时间区间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东阳华盛企集中竞价其他金融机构
业管理合伙大宗交易□
4922.826014.94%4942.336015.00%2025/10/22借款□企业(有限其他:____(请股东借款□合伙)注明)其他:____(请注明)
未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不适用///////
合计4922.826014.94%4942.336015.00%------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履行此前已经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披露的《华懋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