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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泉: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51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日

A股 2026/10/8 - 2026/10/9 2026/10/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 5月 1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5 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于 2026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 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当期持续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

正常经营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届时情况制定 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2026年 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元(含税),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总股本为 9871165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484660元。如在公司《关于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 2026年 9月 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公司回购注销有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35100股,已于 2026年 9月 11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于 9月 14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98711650 股变更至

98076550股。公司应根据前述股本变动情况对 2026 年中期分红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依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80765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230620元。

三、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日

A股 2026/10/8 - 2026/10/9 2026/10/9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林明稳先生、李宏庆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4-87728185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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