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
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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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八条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在境外市场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过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并促使相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行为规范未规定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为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行为规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自动废止。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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