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拟相应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6.39元/股调整为6.26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1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00万股,授予价格为6.26元/股。
-1-(以下无正文)-2-(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潘彦彬李玲
2022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