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办法,对本公司各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审查、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控制管理。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由公司组织制定并经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行为,及时向
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或内控制度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等。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资料属于公司保密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
著成绩、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保密信息、内幕信息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