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1证券简称:金海高科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0号)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海高科”)通过非公开发
行的方式发行了 25883907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971791.91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7465021.62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506770.29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19日到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1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 B2024 号)。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金海高科高效过滤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增加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公司的发展需要,将“珠海年产150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相应名称调整为“金海高科高效过滤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金海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实施地点诸暨,将该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期由2026年5月延期至2028年5月,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增加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023)。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该募
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增加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并延期事项。
由于金海项目增加实施主体金海高科和实施地点诸暨,为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86041110001555504,该专户仅用于金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
和珠海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海”)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金海划转金海项目所需募集资金3539万至金海高科,仍留存在专户的资金应继续按约定进行三方监管。
(二)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化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珠海金海、上
海金励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励”);增加实施地点珠海、上海,并将该募投项目建设完成期由2025年11月延期至2026年11月,同意公司安排本次增加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珠海金海、上海金励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设立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该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事项。
由于数字化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珠海金海和实施地点珠海,为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公司和珠海金海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86031110002516416,该专户仅用于珠海金海数字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划转数字化项目所需募集资金400万至珠海金海,仍留存在专户的资金应继续按约定进行三方监管。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
(元)浙江金海高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60411100015555040.00“金海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募集资金的存珠海金海环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006012200017729557420848.35储和使用
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金海高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60311100025164160.00“数字化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绍兴诸暨支行目”募集资金浙江金海高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006012200017714250583830.57的存储和使用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金海项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41110001555504,截至2026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金海高科高效过滤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冯晓松、周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金海项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22年12月1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珠海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海”)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0060122000177295(下称“专户”)。现根据甲方募投项目变更需要,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特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1、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仅用于甲方珠海年产150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
鉴于甲方已对募投项目:“珠海年产150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珠海项目”),名称调整为“金海高科高效过滤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金海项目”或“本项目”)。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珠海金海专户资金尚未使用部分可以根据珠海金海经审议的募投项目变
更及相关部门审批用于金海项目,珠海金海划转该项目所需募集资金3539万至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高科”);仍留存在专户的资金应继续按约定进行三方监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承诺,变更原协议项下募集资金用途事宜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决议、公告及备案等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专户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原协议其余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
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4、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数字化项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31110002516416,截至2026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珠海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海”)数字化管理
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冯晓松、周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数字化项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22年12月1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0060122000177142(下称“专户”)。现根据甲方募投项目变更需要,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特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1、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珠海年产150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
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变更为:
鉴于甲方已对募投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全资子公
司珠海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海”)、上海金励环境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励”)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专户资金尚未使用部分可以根据甲方经审议的募投项目变更及相关部门审批用于珠海金海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甲方划转该项目所需募集资金400万至珠海金海;仍留存在专户的资金应继续按约定进行三方监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承诺,变更原协议项下募集资金用途事宜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决议、公告及备案等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专户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原协议其余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
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4、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