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4月29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如皋市丁堰镇皋南路999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1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3629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299%。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统计数据,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32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382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9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33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92011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9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5977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37%,反对3542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
弃权249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1%。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27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1%,反对342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
弃权30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3.《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681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56%,反对2134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95%,
弃权2467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9%。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26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4%,反对3345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7%,
弃权39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5.《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33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9%,反对3360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8%,
弃权31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关于追认以前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196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20%,反对3802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9%,
弃权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515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37%,反对26518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3%,
弃权33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
8.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倪张根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9012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59%,反对488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30%,
弃权7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2)纪建龙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28701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3%,反对4868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3%,
弃权1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3)吴晓红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28701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7%,反对486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9%,
弃权1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4)张红建2025年度薪酬确认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287020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12%,反对486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8%,
弃权9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5)孙建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2870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0%,反对486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6%,
弃权1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6)谢雷义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28705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23%,反对486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7%,
弃权9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7)崔慧明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28704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7%,反对486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9%,
弃权1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8)付冬情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287026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14%,反对486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7%,
弃权9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9)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13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9%,反对4787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4%,
弃权9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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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382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73%,反对3535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9%,
弃权9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1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72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28%,反对24194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54%,
弃权9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1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23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5%,反对3684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7%,
弃权9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1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790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55%,反对24114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81%,
弃权10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13.《关于调整家居产品配套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内容、重新论证继续实施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431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40%,反对3515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9%,
弃权6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经本所律师核查:
(1)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6《关于追认以前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2025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议案8《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下第(1)项至第(4)项和第(8)项子议案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议案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王卫东赵振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