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现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爱民冯凌旭王谦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