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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0 查看全文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邦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公司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2年5月10日刊登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2日)的股东名册;

1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舍去尾数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1.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45在杭州市之江路599

号诚邦股份会议室二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利强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当日。其中:(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自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3908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62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3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3938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3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4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6.《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申请银行授信权限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预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11.《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8.《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9.《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29390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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