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1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2(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3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4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和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5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状况下为两年。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任前资格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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