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6证券简称:诚邦股份公告编号:2026-004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6494.52万元,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6106.83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387.69万元;
累计主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40.58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1053.94万元。
*上市公司所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基于公司2025年11月8日已在指定媒体披露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现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自2025年11月8日以来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6494.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01%,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6106.83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387.69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40.58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
1053.94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案件
序案件原告/申请涉案金额
案号/执行号被告/被申请人进展
号类型人(万元)情况
被申请人一:致达金控投资
(2025)杭仲诚邦生态
借款合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待
101字第3195环境股份
同纠纷被申请人二:丽水致邦建设4248.38开庭号有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致达金控投资管理
(2026)浙诚邦生态
服务合(北京)有限公司;等待
21102民初环境股份
同纠纷被告二:丽水致邦建设管理1067.80开庭
1354号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其它单笔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24.40
4其它单笔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1053.94
合计
6494.52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公司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系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基础设施
PPP项目的社会投资方。2019年 11月 27日,申请人(甲方、出借人)、被申请人一(乙方、借款人)、被申请人二(丙方、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
约定由乙方从甲方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3900万元,借款期限为6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借款利率为5.635%(实际按照央行基准利率上浮15%确定,根据央行基准利率调整执行之日起同步调整)。被申请人二为乙方债务提供担保,并于2019年11月27日签署《担保书》,同意为被申请人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别在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一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5000000元、23000000元、7000000元、4000000元,总计39000000元。2025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归还款项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自愿减免案涉借款利息的70%。故经双方协商调整后,截至2025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借款共产生利息3353804.55元。
申请人认为,《借款合同》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且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一履行了全部的出借款项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25年11月1日前向申请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但直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归还任何上述款项。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及利息
(其中500万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息、2300万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息、700万元自2020年3月9日起计息、400万元自2020年3月19日起计息,均暂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计人民币3353804.55元,实际计算至欠款全额清偿之日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与担保权利支
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30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就仲裁请求第一、二项中被申请人一对申请人的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裁决申请人在仲裁请求第一、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对被申请
人持有的丽水致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468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并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请求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一系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基础设施 PPP项
目的社会投资方。2018年6月29日,被告一(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基础设施 PPP项目”进行合作。甲方为联合体成员,为项目投资人;乙方为联合体牵头人,为项目投资人、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单位。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乙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第6条约定,原告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工作,并负责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2018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组成的联合体被浙江丽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为“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基础设施 PPP项目”中标人。该 PPP项目年运营养护绩效服务费为 4068900元。2018年 9月 26日,原告、被告一与浙江丽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基础设施 PPP项目投资协议》。
约定由原告、被告一设立项目公司(即本案的被告二)。1.4.3条约定,甲方向被告二支付的费用为可用性服务费+年运营养护绩效服务费-当期使用者付费。其中,年运营养护绩效服务费为4068900元。1.4.2条约定,付费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周年的30日内。案涉项目于2022年12月4日经实施单位浙江丽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二等在内的各方主体验收并开
始由原告运营维护。2025年6月30日,因被告自项目竣工起未支付任何运维费用,经多次催告无效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基础设施 PPP 项目运维问题的函》,通知被告一、被告二原告于 2025年 7月4日24:00暂停对项目的运维工作。原告人员于2025年7月5日退出项目运营。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运维费用。
原告认为,《项目合作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且2022年12月4日项目竣工后至2025年7月4日,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实际向项目建设单位被告二垫资履行运维义务,被告二亦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故二被告均有义务按照 PPP项目认定的年运营养护绩效服务费标准向原告支付运营养护费用。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丽水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基础
设施 PPP 项目运营维护费(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算至 2025 年 7 月 4 日)1052340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523401.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运维结束之日2025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29日,共计154823.74元。);
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
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