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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1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

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2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除第九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3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

4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

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五条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

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

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

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八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

5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定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做的担保事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

6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征询公司相关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

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

7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

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

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定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法务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公司财务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汇

报有关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

义务的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被指派的

8专人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公司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需向公司财务部传真有关付款凭据,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时,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对拟收购方或投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有关决策部门作出收购和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七条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

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

9人的,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关

责任人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10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单项对外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或连续12

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

审查和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11第五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被担保对象应当审慎提出担保申请、真实提

供公司要求的担保申请资料、定期报告担保债权的变化情况、

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或股东代表,亦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垫款的,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运用法律程序向被担保人追偿,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后续修订,下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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