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7证券简称:天味食品公告编号:2023-018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5号)核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8596491股,发行价格5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29999987.00元。
2020年11月1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承销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2020年11月13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年11月13日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0CDAA40010 号),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根据《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859649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2999998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309996.69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1689990.3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8596491.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593093499.31元。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变更及延期的议案》,新增“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家园”),拟投入募集资金19667.97万元,建设期
3年。
截至2022年9月30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项目金额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1621689990.31
减: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243588172.84
银行手续费1080.01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支出2800000000.00
加:利息收入21553826.79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理财取得的投资收益32755623.98
待转出发行费用377358.49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回1500000000.00
截止2022年9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32787546.72
其中:存放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132787546.7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天味家园、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1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截止日余额备注四川天味家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28575010400091370.00-
食品有限公司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857501040009137,截至2022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淑洪、曾冠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21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