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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燃气: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燃气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9 查看全文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昆明福州香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层

电话:021-50819091传真:021-50819591

网址:http://www.vtlaw.cn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万商天勤法意字第3060号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1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故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8)。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

东路33399号1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先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的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

28日的9:15至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66778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23年1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64766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同意(股)/持有表决持有表决持有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反对(股)弃权(股)得票数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数的比例数的比例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薪

119648388699.90641779000.090460000.0032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监事薪

219648388699.90641779000.090460000.0032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朱先磊19653358799.9317----

3.02李启明19653358799.9317----

3.03黄加峰19653358799.9317----

3.04闫凤蕾19653358799.9317----

3.05穆鹍19653358799.9317----

3.06胡晓19652818799.929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4------议案》

4.01夏同水19653358899.9317----

4.02吴长春19653360799.9317----

4.03王华19653359799.9317----

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01商龙燕19653363799.9317----

5.02黄鑫19652818899.929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股东所议股东所议股东所同意(股)/持有表决持有表决持有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反对(股)弃权(股)得票数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数的比例数的比例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薪

172003.767617790093.092660003.1398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监事薪

272003.767617790093.092660003.1398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3.01朱先磊5690129.7755----

3.02李启明5690129.7755----

3.03黄加峰5690129.7755----

3.04闫凤蕾5690129.7755----

3.05穆鹍5690129.7755----

3.06胡晓5150126.9497----《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4------议案》

4.01夏同水5690229.7760----

4.02吴长春5692129.7859----

4.03王华5691129.7807----

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01商龙燕5695129.8016----

5.02黄鑫5150226.9502----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其中第3-5项议案下的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均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当选。

5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陈凯熊建刚宁仕群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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