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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1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因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14点0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经
十东路33399号10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先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的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的
9:15至15:00。
2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0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851514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207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57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0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36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0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17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5%。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议股东所股东所持有股东所持有反对持有表决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股)表决权股份表决权股份
(股)权股份总(股)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数的比例
(%)(%)
(%)《2025年度董事
130794664499.81575180000.1679505000.0164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2025
230792534499.80885196000.1684702000.0228年度述职报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32026年中期分红30793054499.81055300000.1717546000.0178
授权安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
4申请综合授信额30789304499.79835654000.1832567000.0185
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
5担保并由公司提1580346496.15055798003.5275529000.3220
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收购山
30795224499.81755068000.1642561000.0183
东胜动燃气综合
6
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
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情况说明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议的中小议的中小投资者股投资者股投资者股序东所持有反对弃权东所持有
议案名称同意(股)东所持有
号表决权股(股)(股)表决权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份总数的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2025年度董
12504908297.78085180002.0220505000.1972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
2502778297.69765196002.0282702000.2742
22025年度述职报告》《公司2025年
2503298297.71795300002.0688546000.2133
度利润分配预案
3及2026年中期
分红授权安排的议案》《关于公司
2499548297.57155654002.2070567000.2215
2026年度向金
融机构申请综合
4
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
1580346496.15055798003.5275529000.3220
为公司贷款提供
5担保并由公司提
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收购山
2505468297.80265068001.9783561000.2191
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
6
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
5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上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除第5项外的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与会股东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对第5项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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