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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燃气: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18证券简称:水发燃气公告编号:2025-033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

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关于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1—(1)存在的问题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启明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原因系收购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时关于其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的债权本金为9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事项,前后披露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涉讼公告显示,公司已从应付与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款中预留1.2亿元用以专项解除该担保事项,本次涉诉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经讨论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收到口头警示后,公司及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此外,公司已于2022年9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控股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2023年12月公司接到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关于解除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保证责任证明》,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对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解除。

2.2023年10月24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公司及时

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1)存在的问题公司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思投资”)、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启明于2023年10月24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因公司原控股股东派思投资未能完成2019年至2021年业绩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派思投资、公司及时任董秘李启明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收到口头警示后,公司及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此外,公司已于2020年12月5日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

2019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于2022年4月2日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2020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于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3.2025年1月23日,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1)存在的问题

2025年1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3—一部《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相关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

第2.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尚志勇,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启明,时任财务总监闫凤蕾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水发燃气及时任董事长尚志勇,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启明,时任财务总监闫凤蕾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已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提高—4—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主管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5年1月27日,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

1.存在的问题2025年1月27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智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启明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闫凤蕾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水发燃气、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按照—5—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报告。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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