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79号
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美湖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319;
许仲秋,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湘证监决[2026]19号)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11日,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湖股份或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美湖股份”发布标题为“美湖股份签署具身智能合同订单合同”的文章,但合同标的物实际为机器狗相关部件。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普遍将“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的概念进行混淆的情形,未准确披露合同标的物为机器狗相关部件;该文章描述的“合同金额人民币94318.20万元”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最高订单额,系
1估算而来,且未提示相关风险,该公众号文章内容存在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形。经监管督促,公司于5月12日、5月20日披露相关公告提示合同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合同涉及产品为机器狗相关部件,不属于人形机器人产品等风险。
当前,“具身智能”属于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概念,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准确、客观,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及“具身智能”订单信息,但未披露合同标的是机器狗相关部件,也未充分提示合同金额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最高订单额,销售额系估算而来、具有不确定性等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许仲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许仲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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