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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湖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BJJG139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78号文核准,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湖股份”或“公司”或“发行人”)于2024年4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7739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元,

发行总额57739.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82.9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056.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已于2024年4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24)1100007号的《验证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金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1(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崔敏捷、黄世瑾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319

注册资本人民币33914.97万元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办公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许仲秋

董事会秘书许仲秋(代)

联系电话0734-523900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4月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董监高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

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2(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目的8000万元投资预算变更至募投项目年产350万台新能源电子泵智能制造项目。本次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3单位:万元

变更前拟投资金变更后拟投资金募集资金用途投资项目名称额额

年产350万台新能源电子泵智能制造项目21500.0029500.00

高效节能无刷电机项目16100.008100.00

合计37600.0037600.00

国金证券作为美湖股份的保荐机构,已勤勉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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