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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湖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19 券简称:美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6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1、2021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出具监管工作函2021 年 5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

0544 号),就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要求公司回复监管工作函中

关于主营业务、关联交易、受限资产及有息负债等相关问题并披露回复内容,同时要求年审会计师对监管工作函中所有问题发表意见。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对监管工作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和落实,并于 2021 年 6 月 18日公告回复内容,详见《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了《问函专项说明》(天健函[2021]999 号)。

2、2021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股份质押事项出具监管工作函2021 年 6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647 号),就公司控股股东许仲秋及其一致行动人许文慧质押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高情形,提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审慎评估资信情况和质押风险,控制股票质押增量、化解存量。

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及时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宣贯了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提示其控制业务风险,并严格、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进行股票解质押工作,降低了质押比例。

3、2023 年,湖南证监局对公司 2022 年年报事后审核的问询函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湘油泵 2022 年年报事后审核的问询函》(湘证监函[2023]224 号),要求公司对问询函所涉及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公司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问询函所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公告披露的与株洲易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力达”)资金往来为受托支付贷款是真实、准确的;公司未对上述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对上述贷款不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截至回复日,上述贷款均已经结清。公司与易力达的日常关联交易,易力达的信用期与同等条件下的其他客户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除和易力达的贷款受托支付往来外,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非经营性往来,易力达未形成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4、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9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湘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陈国荣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财务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陈国荣、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湘军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对其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召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和全面自查,深刻反思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整改,以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5、2024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蒋沙予以口头警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蒋沙予以口头警示,认定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存在不规范情况:经查明,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22 日披露《关于不提前赎回“湘泵转债”的公告》称,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至 11 月 21 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17 个交易日中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湘泵转债”当期转股价 16.59 元/股的 130%(即 21.57/股),已触

发“湘泵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 5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提示风险,迟至公司董事会决策不赎回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7.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业务办理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蒋沙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信息披露业务的深入学习,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梳理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层层落实信息披露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2025 年,湖南证监局对公司 2024 年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函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函》(以下简称“监管意见”),要求公司对监管意见所涉及的有关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公司治理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事项进行整改。公司组织了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整改,并及时向湖南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7、2026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董事会秘书辞职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2026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对工作函所涉及事项进行核实并进行书面回复。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工作函所涉及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及时向上交所进行了回复。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秘书祁峰先生因个人家庭原因离任。祁峰先生确认与公司不存在分歧,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正常履职的事项。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情况均不存在异常,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前期信息披露不存在需要补充或更正之处。祁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对 2025 年年报编制、披露工作顺利推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有序运行。董事会秘书祁峰先生辞职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当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风险。

8、2026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相

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2026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821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对问询函所涉及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工作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并及时向上交所进行了回复。

9、2026 年,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许仲秋采

取监管谈话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许仲秋予以监管警示2026 年 5 月 22 日,湖南证监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9号),认定公司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董事长许仲秋至湖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 30 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整改,并及时向湖南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079 号),认定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先行发布未经准确披露的重大合同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直至监管督促后才通过公告予以澄清说明,该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许仲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交所据此决定对公司及许仲秋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公司 1 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监管警示决定》中提到的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报送了整改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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